以下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全依照出租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承租方自行向出租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一、标的简介 拟出租标的为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位于长春市新电台街63号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院内五号学生公寓一层大学生生活服务中心的房屋,共有 1 处,按现状分零出租。
标的4:位于 大学生生活服务中心4号商铺 (证载地址: 长春市朝阳区电台街63号 ),1/1层,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权证号: 吉国用(2004)第010400053号 ,证载用途: 教育用地 ,证载面积 185676 平方米,结构:混合,无抵押,出租面积约11平方米,有供电、上下水、供暖设施,带装修。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经营项目内容要求:现场制作酸奶。 标的5:位于 大学生生活服务中心5号商铺 (证载地址: 长春市朝阳区电台街63号 ),1/1层,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权证号: 吉国用(2004)第010400053号 ,证载用途: 教育用地 ,证载面积 185676 平方米,结构:混合,无抵押,出租面积约11平方米,有供电、上下水、供暖设施,带装修。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经营项目内容要求:汉堡制售。 标的8:位于 大学生生活服务中心9号商铺 (证载地址: 长春市朝阳区电台街63号 ),1/1层,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权证号: 吉国用(2004)第010400053号 ,证载用途: 教育用地 ,证载面积 185676 平方米,结构:混合,无抵押,出租面积约24平方米,有供电、上下水、供暖设施,带装修。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经营项目内容要求:经营美发。 标的11:位于 大学生生活服务中心12号商铺 (证载地址: 长春市朝阳区电台街63号 ),1/1层,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权证号: 吉国用(2004)第010400053号 ,证载用途: 教育用地 ,证载面积 185676 平方米,结构:混合,无抵押,出租面积约4平方米,有供电、供暖设施,带装修。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经营项目内容要求:经营项目内容要求:经营小饰品。 标的13:位于 大学生生活服务中心14号商铺 (证载地址: 长春市朝阳区电台街63号 ),1/1层,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权证号: 吉国用(2004)第010400053号 ,证载用途: 教育用地 ,证载面积 185676 平方米,结构:混合,无抵押,出租面积约10平方米,有供电、供暖设施,带装修。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经营项目内容要求:经营俄罗斯商品。 标的14:位于 大学生生活服务中心15号商铺 (证载地址: 长春市朝阳区电台街63号 ),1/1层,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权证号: 吉国用(2004)第010400053号 ,证载用途: 教育用地 ,证载面积 185676 平方米,结构:混合,无抵押,出租面积约10平方米,有供电、供暖设施,带装修。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经营项目内容要求:经营袜子类针织品。 标的15:位于 大学生生活服务中心17号商铺 (证载地址: 长春市朝阳区电台街63号 ),1/1层,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权证号: 吉国用(2004)第010400053号 ,证载用途: 教育用地 ,证载面积 185676 平方米,结构:混合,无抵押,出租面积约10平方米,有供电、上下水、供暖设施,带装修。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经营项目内容要求:经营水果捞。 标的16:位于 大学生生活服务中心18号商铺 (证载地址: 长春市朝阳区电台街63号 ),1/1层,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权证号: 吉国用(2004)第010400053号 ,证载用途: 教育用地 ,证载面积 185676 平方米,结构:混合,无抵押,出租面积约10平方米,有供电、供暖设施,带装修。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经营项目内容要求:经营干果(不含预包装类)。 标的18:位于 大学生生活服务中心20号商铺 (证载地址: 长春市朝阳区电台街63号 ),1/1层,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权证号: 吉国用(2004)第010400053号 ,证载用途: 教育用地 ,证载面积 185676 平方米,结构:混合,无抵押,出租面积约70平方米,有供电、供暖设施,带装修。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经营项目内容要求:经营快递。 出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一定误差,以实际面积为准。请各意向承租人在报名前进行实地踏查,详细了解标的资产情况,一旦成交,不能撤销;即以成交价为首年租金,价格不再作调整。如成交后不能按时交纳尾款或签署租赁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租后的用途: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标的资产能否满足自身承租需求,承租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三、出租期限: 二 年 四、租金及交纳方式、租金调整约定、标的交付期限 1.首年租金挂牌价详见明细表; 2.租金按年交纳。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首年租金);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交纳剩余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到期前30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交齐; 3.在一个租赁周期内,每年租金保持不变; 4.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标的1-17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万元,标的18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 5.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交齐后 5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五、招租方式及交易保证金 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交易保证金详见明细表。 六、承租相关要求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可破坏承重设计及公共设施,不得违反关于装修装饰的地方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承租方自行维修、装修房屋,所需费用自行承担。租期届满后,承租方无条件将标的交与出租方,出租方不另行承担任何费用;3.承租期间承租方所需工作人员由承租方自行聘用,承租方及承租方所聘人员与出租方无劳动合同关系。受聘人员的工资、社保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4.承租期间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保证经营的合法性并接受工商、税务、卫生、物价、治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5.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标的转租、转让、入股或抵押。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6.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标的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七、税费问题约定 1.以交接日期为准,出租方负责结清此前的水、电、供暖、燃气等费用。交接之后,由出租方承担供暖费用;承租方负责承担租赁期内水、电费、燃气和相关税费以及供电、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及其产生的费用。2.承租方负责承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收取的租赁费等各项税费金,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连带责任。3.承租期内,承租方负责标的的维护、维修,费用自理。 八、期满后的处置 合同期满后由出租方收回标的,承租方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由其在15日内自行拆走,逾期没有拆走的视为放弃,出租方有权处置。 九、违约责任 成交后承租方如未按期签署租赁合同或未按期交纳成交价款,均构成违约,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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