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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办公设备和家具配备标准及暂行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5-10-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吉财产〔2013〕9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备及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配置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数量、价格上限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二章   配备原则

第四条 工作需要的原则。根据工作岗位、人员编制、工作实际需要情况配备。

第五条 勤俭节约的原则。以满足工作需要为依据,办公设备配备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

第六条 统筹安排的原则。对于目前办公设备及家具已达到标准的,则保持配置不变;对于目前办公设备及家具超出标准的,鉴于历史原因,本着“尊重历史、适当调剂”的原则,将多出部分调剂到需要的单位;现有办公设备及家具未达到配备标准的,学院统筹安排,分批配备。

 

第三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七条  院级领导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

1.台式计算机1台;

2.打印复印一体机1台;

3.传真机1部;

4.电话机1部。

第八条  处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

1.台式计算机1台;

2.打印机1台;

3.电话机1部。

第九条  科级及科级以下岗位可配置:

1.台式计算机1台;

2.打印机:按每两人一台标准配置;

3.电话机1部(按房间或科室功能配置)。

第十条  各教学分院(部)可按每个教研室配置台式计算机1台,打印机1台。

第十一条 除学院办公室、国际合作交流中心等单位外,其他单位原则上不配备传真机、复印机、碎纸机、扫描仪等公用设备,如有特殊需要配置的,须单独审批,而且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十二条 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能够使用的不得更新。

第十三条  办公设备价格标准,按照《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执行。

 

第四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 院级领导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椅1套;

2. 沙发茶几1套;

3. 桌前椅2把;

4. 书柜(含更衣柜)1套

5. 文件柜1套。

第十五条 处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椅1套;

2.公用沙发茶几1套;

3.桌前椅1把;

4.文件柜1套;

5.书柜1套。

第十六条 科级及科级以下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椅1套;

2.文件柜1套;

3.每间办公室配备公用沙发1套。

第十七条  各教学分院(部)可按每个教研室配置教师集体备课桌一套,每位教师配备椅子一把、档案柜1∕4节。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能够使用的不得更新。

第十九条  办公家具规格标准根据办公室空间确定,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不得配备高档家具。

第二十条 办公家具价格标准,按照《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依据本标准,负责全院办公设备和家具的统一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院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在离岗一周内,将所管理和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家具移交给接替人员或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含离岗退养)、调出学院、出国(两年以上)、自动离职、辞职人员应在离校前一周完成资产交接手续,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资产管理员应督促相关人员完成该项工作;对未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提前离岗者,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有责任追回资产,并及时向人事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于新提拔的干部或新进人员,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依据任职或入职通知,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标准统一配备。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